德克萨斯州协议离婚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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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了解德州协议离婚程序的特点、适用条件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熟悉德州协议离婚的各项程序要求;
全面掌握德州协议离婚程序所需文件和表格的制作与填写。

【申请注意事项:】
1、 由于以协议离婚的方式终止婚姻关系,需要当事人双方就与离婚相关的问题没有异议,或已经达成协议;且双方均同意离婚,或答辩方配偶在该离婚诉讼中缺席。

2、 在德州提请协议离婚,当事人一方必须首先满足法定的居住要求:
· 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前的至少6个月内居住在德州;且
· 在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前的至少90天内居住在提请离婚所在县(County)。

3、 在德州提请离婚,有两种离婚理由:过错离婚理由和无过错离婚理由。
过错离婚理由包括:
残酷(Cruelty),使得受害方配偶无法继续与之共同生活;
通奸(Adultery);
夫妻一方触犯重罪(Conviction of Felony),并被监禁至少1年;
夫妻一方有目的地遗弃配偶(Abandonment),并持续至少1年。

无过错离婚理由包括:
· 婚姻无法忍受;
· 夫妻双方已分居3年以上;
· 夫妻一方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已至少3年。

相关问答
1. 什么是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又称为非争议性离婚(Uncontested Dissolution)。在德州,协议离婚包括下列几种情况:(a)申请离婚一方配偶与对方配偶对于与离婚相关的问题,如子女监护与探视、财产和债务的分配、子女抚养费、配偶赡养费等问题,不存在任何异议;或(b)夫妻双方就与离婚相关的上述各项问题已达成书面协议;或(c)对方答辩方配偶在离婚程序中缺席。
2. 我需要聘请律师吗?
在德州离婚诉讼中,是否要聘请律师完全取决于你的意愿,你可以考量一下自己的个案是否复杂,或对方配偶是否会提出异议等,然后再做出决定;本书宗旨即为那些适用于协议离婚程序且没有律师代表的当事人提供指导,当然,在没有律师代表的情况下,你也将随之失去一些获取专业律师建议的机会。
3. 我与配偶刚到德州居住不满1个月,如果我们需要办理离婚,该怎么办?
你与配偶刚到德州居住不满1个月,如果你们要在德州提请离婚,你或你的配偶必须首先满足该州的法定居住要求,即(a)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前的至少6个月内居住在德州;且(b)在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前的至少90天内居住在提请离婚所在县(County)。
4. 我应向哪个法院提请离婚?
你应向夫妻一方所居住县(County)的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提起离婚诉讼。
5. 什么是个人财产(Separate Property)?
在德州,个人财产是指仅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下列财产:(a)婚前所得财产;(b)夫妻一方在任何时间通过继承或赠与方式获取的财产;(c)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人身伤害而获取的人身伤害赔偿金(Recovery for Personal Injury),但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收入能力的损失赔偿除外;以及(d)使用上述三种财产交换获取的其它财产。
6. 什么时候便无需再支付子女抚养费(Child Support)?
在德州,一般情况下,除非子女结婚、独立(Emancipation)、死亡、或是支付子女抚养费一方父母死亡,否则父母便应向其支付子女抚养费。但在有些情况下,即使子女年满18岁,其父母仍应为其支付抚养费:子女正就读于能够获取中学毕业证书(High School Diploma)且经审查认可的中等学校(Accredited Secondary School),或正在参加联合中学(Joint High School)以及大专(Junior College)的课程,或是某一个可获取中学毕业证书的私立中等学校(Private Secondary School)的全日制学生,并且该子女符合学校的最低出勤要求(Minimum Attendance Requirements),那么法官也可延长对该子女的子女抚养费支付期限,即命令支付方父/母在子女年满18岁以后继续支付子女抚养费。另外,在子女身患残疾或是没有自立能力的情况下,支付方父母应无限期地支付子女抚养费。
7. 在离婚程序中,如果我向对方配配送达了传票,却没有回应,应该怎么办?
在德州协议离婚程序中,如果从答辩人接收到送达的《离婚申请书》和《传票》之日起开始计算,经过20天(包括周末和节假日在内),直到接下来第一个星期一上午的10点之前未做出任何回应,那么申请人就可以向法院请求下达缺席判决。
8. 我何时可以再婚?
一般情况下,在离婚判决书下达生效,且经过判决书中指定的婚姻关系终止日期之后,你才可再婚。但是在德州,离婚判决书下达生效,且经过判决书中指定的婚姻关系终止日期之后再过30天你才可再婚。而自申请离婚一方配偶向对方配偶送达传票之日起,需经过60天的法定等候期,法院才可能下达离婚判决,而在情况复杂的情况下,还需等候更久。

直播间图片第一部分  概述

第一章  婚姻关系的终止

第一节  离婚、法定分居、宣告婚姻无效

离婚、法定分居、与宣告婚姻无效是处理婚姻关系的三种不同的途径,但无论哪一种,都需要经过法院判决,而且法院在下达判决时,还需解决夫妻间的财产或债务分配、子女监护与探视(Custody and Visitation)、子女抚养费(Child Support)以及配偶赡养费(Spousal Maintenance)(在德克萨斯州(Texas),以后简称“德州”,人们通常将配偶赡养费“Alimony”称为“Spousal Maintenance”)等方面的问题。

(一)宣告婚姻无效(Annulment或Nullity of Marriage

宣告婚姻无效是以宣告婚姻并未实际发生的方式来终止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定程序,也就是说,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将视为自始不存在,而离婚则是婚姻关系终止于离婚判决下达并生效时。尽管宣告婚姻无效和离婚的结果都可以恢复当事人双方的单身身份(Single Status),使其获得再婚的权利,但是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可以在法院审理结束后的任何时间再婚,而离婚的当事人有时却必须在法院审理结束后的一定时间之后才可再婚。

德州(Texas),根据构成宣告婚姻无效的事由的不同,可将其分为两类,即无效婚姻(Void Marriage)和可撤销婚姻(Voidable Marriage)。

无效婚姻是指为法律明文禁止而缔结的婚姻关系应认定为自始不具有合法有效性,即自始不存在。根据德州(Texas)《家庭法典》(Family Code)之规定,下列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 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
  • 重婚;
  • 同性婚姻;
  • 当事人一方年龄未满16岁;
  • 当事人双方现在或曾经是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

可撤销婚姻是指根据当事人一方或其父母、监护人、或诉讼保护人(Next Friend)的申请而可以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关系。根据德州(Texas)《家庭法典》(Family Code)之规定,可作为请求法院宣告某一婚姻关系无效的事由包括:

  • 当事人一方年龄未满16岁,且没有获得法院指令的许可;
  • 当事人一方年满16岁、但未满18岁,且没有获得父母、或法院指令的许可;
  • 结婚时,当事人一方因酒精或药物的影响而没有能力认可该婚姻,并且在清醒(不受酒精或药物影响)之后,他(她)不愿与对方当事人以夫妻名义继续同居生活;
  • 结婚时,当事人一方因身体或心理原因已患有长期的性无能,并且,对方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一方当事人在结婚时并不知道这一事实;
  • 当事人一方因被欺诈、胁迫或暴力而结婚,并且,在了解该欺诈事实、或在脱离胁迫、暴力因素后,不愿与对方当事人继续同居生活;
  • 结婚时,当事人一方因精神疾病或缺陷而没有足够的能力认可该婚姻,或没有能力理解结婚的性质和后果,并且,在婚后,该方当事人在其智力完善且能够认可该婚姻期间,不愿与对方当事人继续同居生活;
  • 结婚时,当事人一方因精神疾病或缺陷而没有智力能力认可该婚姻,或没有能力理解结婚的性质和后果,并且,对方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一方当事人在结婚时并不知道这一事实,且在知道对方当事人的精神疾病或缺陷后不愿与之继续同居生活;
  • 当事人一方在结婚之前的30日内与他(她)人离婚,并且,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一方当事人对此毫不知情,而在了解这一事实后不愿继续与之同居生活;
  • 当事人双方在领取结婚证明后72小时内举行婚礼,并且违背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无效婚姻和被宣告无效的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相同,即该婚姻关系自始无效。但在实际的案例当中,要宣告某一婚姻无效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例如,可撤销婚姻一般存在诉讼时效的限制,即当事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时效期间内请求法院宣告其婚姻无效。因此,在具体的个案情况下,还是应该咨询一下律师或其它专业机构的建议。

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少见,而且,宣告婚姻无效一般发生在婚姻持续很短的一段时间之后,短的有几个星期,长的也有几个月的。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一般很少存在财产或债务的分配、子女监护和探视、以及子女抚养费等方面的问题,但当宣告一个持续时间较长的婚姻为无效婚姻时,就需要适用特定的法律条款来解决这些相关问题了。但几乎所有的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都需要参加法院听证(Hearing)。

注意:尽管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婚姻自始不存在,但婚姻中所生育的子女却仍应认定为是婚生子女(Legitimate Child)。

(二)法定分居(Legal Separation

法定分居是夫妻双方在保持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对财产或债务分配、子女监护和探视、子女抚养费、以及配偶赡养费等问题做出判决的法定程序。因此,法定分居并不是解除婚姻关系,它不会恢复当事人夫妻双方的单身身份,所以,夫妻双方并不会因此而获得再婚的权利。

法定分居适用于那些虽不想离婚,但却又无法继续共同居住生活的夫妻。在某些情况下,对于那些由于宗教原因(Religious Reasons)而无法离婚,但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夫妻来说,法定分居也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另外,还有些人为了避免社会安全福利、退役军人抚恤金、退休金或其它福利因离婚而丧失,因此而选择法定分居。

(三)离婚(Divorce或Dissolution of Marriage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合法终止。离婚通常会伴随有夫妻共有财产或债务的分配、子女监护与探视、子女抚养费以及配偶赡养费的授予等问题的解决。离婚之后,双方当事人将恢复单身身份,并获得再婚的权利。

 

第二节  离婚

从程序上来说,离婚程序可大致分为两种,即简易离婚程序(Summary Divorce Procedure)和普通离婚程序(Regular Divorce Procedure)。

(一)简易离婚程序(Summary Divorce Procedure

所谓简易离婚程序,是指无需经过法院开庭审理即可获得离婚判决的法定程序。因此,与普通离婚程序相比,简易离婚比较简捷、经济,但美国各州并非都存在简易离婚程序,而且其适用也大都存在诸多的条件性要求和限制。比如,美国存在简易离婚程序的州大都要求适用简易离婚程序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就离婚的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协议,其结婚时间不得超过一定年限,不得存在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育或收养的未成年子女,不得拥有任何的不动产(Real Estate),并且,夫妻双方都必须放弃要求对方配偶支付配偶赡养费的权利,等等。

在德州(Texas),目前并不存在简易离婚程序。

(二)普通离婚程序(Regular Divorce Procedure

所谓普通离婚程序,是指需要进行法庭听证审理才可获得最终离婚判决的法定程序。普通离婚程序可通过三种方式进行,即争议性离婚(Contested Divorce)、协议离婚(Agreed Divorce)、和缺席离婚(Default Divorce)。

◆  争议性离婚(Contested Divorce

在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并向对方配偶送达了法院传票和离婚申请之后,如果对方配偶在法定答辩期间(Answer Period)内向法院递交了答辩书(Response),并针对离婚申请提出了异议,而且夫妻双方当事人最终无法就离婚相关的所有问题达成一致协议,那么该离婚诉讼即为争议性离婚。

争议性离婚程序对当事人双方在时间、精力、以及金钱方面的损耗将非常大,他(她)们可能需要不止一次地参加法院听证审理来解决其争端,有时甚至需要雇请律师,而在时间方面就更是无法掌控,有的争议性离婚案件甚至会拖上好几年。而且,争议性离婚虽然可以获得法院下达的离婚判决,但其结果通常不会使任何一方当事人感觉满意,甚至可以说是双方的失败,特别是当婚姻关系中存在未成年子女的时候,争议性离婚都将是得不偿失的事情,因为离婚判决的下达并不是当事人双方关系或联系的终结,在将来很长的时间里,他(她)们还需要共同合作处理关于孩子的问题。

因此,如有可能,夫妻双方还是应该尽量选择较为和平的方式来解决问题,甚至可以通过双方进行协商(Negotiation)、或调解(Mediation)的方式最终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从而使自己的离婚案件通过协议离婚(Agreed Divorce)或缺席离婚(Default Divorce)的方式得以解决。

◆  协议离婚(Agreed Divorce

如果夫妻双方就离婚相关的各项问题不存在任何异议,或最终达成了一致的书面协议,或答辩方配偶自愿签署一份允许法院在没有他(她)参加法庭诉讼的情况下做出判决的弃权书(Waiver),那么该离婚案件即属于协议离婚。与争议性离婚相比,协议离婚存在诸多好处:

  • 协议离婚较为经济、快捷、简便,当事人不仅可以节省申请费、送达费等诉讼费用,而且,不需要考虑、或担心那么多的事情或细节的问题。
  • 协议离婚使得当事人双方在离婚相关问题的解决上,具有更多的自主权。
  • 协议离婚使当事人对于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具有更多的预先确定性。一般来说,只要当事人双方所达成的书面协议不存在显失公平之处,法官大多情况下都会根据协议内容来下达判决。
  • 无论是在准备离婚相关的文件上,还是在参加法庭听证上,协议离婚都使得整个离婚程序变得较为容易。
  • 协议离婚使当事人双方的关系不至于恶化,甚至使其关系向好的方向发展,特别是在有子女的情况下,这一点显得尤其重要。
  • 协议离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当事人双方的隐私。

协议离婚的优点非常多,因此,如有可能,当事人双方还是应该努力通过较为和平的方式来解决离婚相关的问题。

◆  缺席离婚(Default Divorce

在离婚程序中,如果申请离婚一方配偶通过适当的方式向对方配偶送达了法院传票和离婚申请等文件,而对方配偶却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交答辩书(Response),并且没有出席参加法庭听证,那么,该离婚程序即为缺席离婚。

在缺席离婚中,即使当事人夫妻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书面协议,但只要申请离婚一方配偶在离婚申请中所作请求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地方,法院通常会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做出判决。因此,缺席离婚在一定程度上也应认定为非争议性的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在离婚程序中,即使答辩方配偶(Respondent)对申请方配偶(Petitioner)的离婚申请存有异议,但如果他(她)没有向法院提交答辩书,那么,他(她)对该离婚程序是不会产生任何影响的。

注意:如果您是基于与美国公民(U.S. Citizen)或美国合法永久居民(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结婚而成为美国合法永久居民的外国人,那么在婚姻缔结两年之内离婚,则有可能会被驱逐出境(Deportation)。

 

第二章  德州(Texas)离婚概述

第一节  管辖权和居住要求

(一)管辖权(Jurisdiction

所谓管辖权,是指下达并执行指令的法定权限。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如果想要请求法院对他(她)的婚姻、财产、小孩、以及配偶下达法定指令,那么,他(她)必须首先确定法院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一般来说,德州(Texas)法院拥有对该州范围内的事项下达指令的权限,因此,只要当事人一方以及他(她)的配偶、小孩和财产等都处于德州(Texas)境内,法院就有权下达相关指令。此时,申请离婚一方配偶只要能够向法院证明自己满足该州的法定居住要求(Residency Requirement),就可以在该州提请离婚。但是,在有些具体的个案情况中,当事人夫妻一方、或小孩、或财产可能处于其它州,此时,德州(Texas)在怎样的情况下才有权就该案下达相关指令呢?

如果夫妻一方长期居住在德州(Texas)之外,那么,德州(Texas)法院对该方配偶不具有属人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除非该离婚案件能够满足长臂管辖权(Long-arm Jurisdiction)规则的具体要求。事实上,在许多案件中,即使法院仅对夫妻一方具有属人管辖权,但只要该案中不存在处于德州(Texas)之外的小孩或财产,或该方配偶对于处在德州(Texas)之外的财产不具有任何权利要求,并且不要求对方配偶承担任何债务,那么,他(她)仍然可以在德州(Texas)办理离婚。但是,如果具体的个案情况中存在处于德州(Texas)之外的小孩或重要的财产,并且申请离婚一方配偶对此有权利要求,或希望法院下达指令要求对方配偶负责偿付某些债务,那么,他(她)就不可以在德州(Texas)申请离婚,除非该案能够满足长臂管辖权的具体要求。

所谓长臂管辖权(Long-arm Jurisdiction),是指法院具有对处于德州(Texas)之外的事项下达指令的法定权限。通常,长臂管辖权的规则大概存在两种形式,即婚姻长臂管辖权(Marital Long-arm Jurisdiction)和父母/子女长臂管辖权(Parent/ Child Long-arm Jurisdiction),下面我们将分别进行介绍说明。

◆  婚姻长臂管辖权(Marital Long-arm Jurisdiction

如果夫妻一方长期居住在德州(Texas)之外,那么,只有在能够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德州(Texas)法院才可能获取对该方配偶的属人管辖权:

  • 德州(Texas)是夫妻双方以丈夫和妻子的名义同居生活的最后一个州;或
  • 该离婚诉讼是在夫妻双方最后一次同居生活之后的2年内提起的。

在具体的个案情况中,即使当事人双方无法满足上述条件,但只要申请离婚一方配偶不要求法院对位于德州(Texas)之外的财产、或债务偿付下达任何指令,那么,他(她)仍然可以在德州(Texas)申请离婚。

◆  父母/子女长臂管辖权(Parent/ Child Long-arm Jurisdiction

如果当事人双方拥有未成年子女,那么就必须符合父母/子女长臂管辖权的具体要求。一般来说,只有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法院才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 对方配偶(即不在德州(Texas)居住一方配偶)在德州(Texas)期间亲自接收到了送达的法院传票(Citation);或
  • 对方配偶通过一定的作为认可德州(Texas)的管辖权,如对方配偶出席参加法庭听证审理,或向法院提交文件(如弃权书);或
  • 由于对方配偶的某些行为,或在对方配偶许可的情况下,小孩当前居住在德州(Texas);或
  • 对方配偶曾经居住在德州(Texas),并负责支付小孩出生以前的开支或抚养费(这一条件只有在夫妻双方曾在女方怀孕期间共同居住在德州(Texas)的情况下才适用);或
  • 妻子在德州(Texas)怀孕。

(二)居住要求(Residency Requirement

首先,在德州(Texas)居住的事实赋予了法院针对某一婚姻下达指令、并解除该婚姻关系的权力。一般来说,无论当事人双方在哪里结婚——其它州或国家——只要当事人能够满足德州(Texas)的法定居住要求,那么,他(她)便可在德州(Texas)诉请离婚。

所谓居住要求,是指只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该州居住满一定期限,便获得在该州提起离婚诉讼的权利,而该州的相关法院也才相应地获取对该双方当事人及其离婚诉讼的管辖权。

根据德州(Texas)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要在德州(Texas)提请离婚,当事人一方必须:

  • 在向法院提请离婚之前最近的至少6个月内是德州(Texas)居民(Domiciliary);并且
  • 在向法院提请离婚之前最近的至少90天内是提请离婚所在县(County)的居民。

所谓居民(Domiciliary),是指当事人在德州(Texas)拥有住所(Residence),并有意愿在此长期居住。在该州居住期间,当事人由于某些事由而暂时的离开该州并不会造成任何影响,只要该方当事人在离开时具有返回该州继续居住的打算就可以。另外,当事人因为到其它州或国家服役或公共服务(Public Service)而离开德州(Texas),也不会因此而丧失其原有的居民身份(Domiciliary Status)。而法律对于属于某县居民并没有做出特别规定或要求,当事人只要在某个县居住便可,而不考虑他(她)在该县居住的目的是什么。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在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之后,当事人并非必须继续在德州(Texas)或他(她)提请离婚的县,在法院书记员(Clerk)为当事人所提交的文件盖章后,当事人便可根据自己的意愿搬到自己想要居住的地方,当然,当事人的新地址必须告知法院书记员,以便接收法院的文件或通知。

(三)管辖法院

美国各州都设立有自己的司法系统,而且各州在具体设置方面也都存在诸多差异。其中,仅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各州就有所不同。

根据德州(Texas)相关法律之规定,德州(Texas)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为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

 

第二节  法定离婚理由

所谓离婚理由(Grounds for Divorce),是指当事人请求离婚并且可被法律批准、认可的原因。在美国,无论是过错离婚制州,还是无过错离婚制州,都要求提请离婚一方配偶说明一定的离婚理由。

那么,到底什么是过错离婚,什么又是无过错离婚呢?

所谓过错离婚(Fault Divorce),是指夫妻一方提请离婚时,必须能够提供适当的证据证明对方配偶存在过错,从而才可获取法院的离婚判决。另外,有些人可能会为了获取较多的夫妻共有财产(Community Property)而选择过错离婚。

在德州(Texas),根据《家庭法典》(Family Code)(§§ 6.002, 6.003, 6.004, 6.005)之规定,过错离婚理由包括:

  • 残酷(Cruelty),使得受害方配偶无法继续与之共同生活;
  • 通奸(Adultery);
  • 夫妻一方触犯重罪(Conviction of Felony),并被监禁至少1年;
  • 夫妻一方有目的地遗弃配偶(Abandonment),并持续至少1年。

所谓无过错离婚(No-fault Divorce),是指要求离婚的一方配偶无需证明对方配偶存在过错便可获得法院的离婚判决。

1969年,美国加州成为美国(乃至西方世界)第一个适用无过错离婚的州,在此之前,获取离婚的唯一方式是证明对方配偶存有过错,或因对方配偶的不当行为而导致婚姻关系完全破裂。而今,美国各州一般都允许无过错离婚,但当事人仍需提出一个符合提请离婚所属州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在大多数州,只要声明夫妻双方无法相处便可构成离婚的理由,一般情况下,这些可被接受的离婚理由包括:无法相处(Incompatibility),不可协调的差异(Irreconcilable Differences),婚姻完全破裂(Irremediable Breakdown of the Marriage)。

在德州(Texas),根据《家庭法典》(Family Law)(§ 6.001)之规定,非争议性离婚(Uncontested Divorce)的离婚理由通常是婚姻无法忍受(Insupportability),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因个性冲突或不和而无法忍受其婚姻,从而导致其婚姻关系破裂且不存在和解的合理预期”(The marriage has become insupportable because of discord or conflict of personalities that destroys the legitimate ends of the marriage relationship and prevents any 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reconciliation)。通常,选择这一离婚理由,当事人需要在法庭上用英语向法官陈述上述内容。

另外,根据德州(Texas)《家庭法典》(Family Law)(§§ 6.006, 6.007)之规定,无过错离婚理由还包括:

  • 夫妻双方已分居3年以上;
  • 夫妻一方被关闭在精神病院已至少3年。

在德州(Texas),有大约99%以上的离婚案件都是以“婚姻无法忍受”作为其离婚理由的,而且,即使造成当事人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另有其它,当事人仍然可以“婚姻无法忍受”而请求离婚。

 

第三节  等候期

一般来说,等候期(Waiting Period)是指自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或向对方配偶送达传票之日起,到法院举行法庭听证审理或下达离婚最终判决,其间必须经过的法定期间。美国各州在其相关成文法中大都对此做了明确规定。等候期的设定目的大致有两个:一是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时间进行考虑、协调、或调解(Mediation),从而确定其婚姻是否确已无法挽回;二是使当事人可以有充分的时间处理离婚相关的各项事宜,如准备离婚相关文件等。

美国各州关于等候期时间长短的规定各不相同。在德州(Texas),在申请离婚一方配偶(Petitioner)向法院递交离婚申请之后,通常要等候至少60天,才可以参加法庭听证(Hearing)。由于法律只是法律规定了一个最低限度的等候期间,因此,在实际的案例中,具体等候期间的长短就很难确定,很多专业的律师认为等候两个月再加两周是不错的做法。如果答辩方配偶(Respondent)签署了一份弃权书(Waiver),那么,申请离婚一方配偶(Petitioner)只需再举行法庭听证之前满足该等候期就可以了。

但是,在具体的个案情况中,如果需要向对方答辩方配偶(Respondent)送达传票(Citation),那么申请方配偶(Petitioner)就必须要首先满足三个不同的等候期之后,才可以参加法庭听证:

  • 自申请方配偶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的两个月再加两周的等候期;和
  • 自向答辩方配偶送达传票之日起开始计算经过27天的等候期;和
  • 自向地方书记员(District Clerk)提交《传票送达回执》(Officer’s Return)之日起开始计算经过12天的等候期。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三个不同的等候期都是根据法定方式计算,并且其中包含了可能出现问题时所需的考量时间。

注意:在法院下达离婚最终判决之后,当事人双方必须等候期至少30天的时间才可以与该婚姻关系之外的任何第三人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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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德州(Texas)离婚相关问题的处理

第三章  财产与债务

第四章  住宅

第五章  养老退休计划

第六章  子女监护与探视

第七章  子女抚养费

第八章  配偶赡养费

第九章  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和离婚相关的税务问题

第十章  离婚协议书

第三部分  德州(Texas)离婚程序

第十一章  德州(Texas)离婚程序介绍

第十二章  德州(Texas)离婚程序图

第四部分  德州(Texas)离婚表格填写指南

第十三章  德州(Texas)无子女离婚表格填写指南

第十四章  德州(Texas)有子女离婚表格填写指南

第十五章  缺席判决所需添加的表格填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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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文章


美国德克萨斯州婚姻财产及债务

美国协议离婚

美国协议离婚的程序制度(一)

美国协议离婚的程序制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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