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协议离婚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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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了解加州协议离婚程序的特点、适用条件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熟悉加州协议离婚的各项程序要求;
全面掌握加州协议离婚程序所需文件和表格的制作与填写。

【申请注意事项:】
1、由于以协议离婚的方式终止婚姻关系,需要当事人双方就与离婚相关的问题没有异议,或已经达成协议;且双方均同意离婚,或答辩方配偶在该离婚诉讼中缺席。
2、在加州提请协议离婚,当事人一方必须首先满足法定的居住要求:
◇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前的至少6个月内居住在加州;且
◇ 在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前的至少3个月内居住在提请离婚所在郡(County)。
3、在加州提请离婚,当事人无需证明对方配偶存在过错,只需向法院说明夫妻双方存在无法协调的差异,进而导致婚姻关系完全破裂即可。

相关问答
1. 什么是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又称为非争议性离婚(Uncontested Dissolution)。在加州,协议离婚包括下列几种情况:(a)申请离婚一方配偶与对方配偶对于与离婚相关的问题,如子女监护与探视、财产和债务的分配、子女抚养费、配偶赡养费等问题,不存在任何异议;或(b)夫妻双方就与离婚相关的上述各项问题已达成书面协议;或(c)对方答辩方配偶在离婚程序中缺席。
2. 我需要聘请律师吗?
在加州离婚诉讼中,是否要聘请律师完全取决于你的意愿,你可以考量一下自己的个案是否复杂,或对方配偶是否会提出异议等,然后再做出决定;本书宗旨即为那些适用于协议离婚程序且没有律师代表的当事人提供指导,当然,在没有律师代表的情况下,你也将随之失去一些获取专业律师建议的机会。
3. 我与配偶刚到加州居住不满1个月,如果我们需要办理离婚,该怎么办?
要在加州提请离婚,你或你的配偶必须首先满足该州的法定居住要求,即(a)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前的至少6个月内居住在加州;且(b)在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前的至少3个月内居住在提请离婚所在郡(County)。但要在加州提请法定分居(Legal Separation)程序则无需满足该法定居住要求,因此,如果你与配偶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不妨先提起法定分居程序进行分居,等满足该居住要求后再向法院提请离婚。
4. 我应向哪个法院提请离婚?
你应向夫妻一方所居住郡(County)的高等法院(Superior Court)提起离婚诉讼。
5. 什么是个人财产(Separate Property)?
在加州,个人财产是指仅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下列财产:(a)婚前所得财产;(b)婚前所得财产再婚姻存续期间所积累的财产或使用婚前财产进行交易所得收益;(c)仅由夫妻一方获取的赠品;(d)夫妻一方继承所得财产;(e)夫妻双方法定分居之后所得财产。
6. 什么时候便无需再支付子女抚养费(Child Support)?
在加州,一般情况下,除非子女死亡、结婚、经济自立、或年满18岁,否则父母便应向其支付子女抚养费。但在有些情况下,即使子女年满18岁,其父母仍应为其支付抚养费:(a)子女正在读全日制高中且经济无法自立,此时,抚养费应支付至其完成12年级学业或年满19岁,以先到时间为准;或(b)其子女因身体残疾而无法自立,那么只要该残疾存在,其父母就不得终止支付抚养费;或(c)父母双方书面协议该子女抚养费支付至子女年满21岁,或完成大学学业或培训。
7. 在离婚程序中,是否可以豁免进行最终财务申报?
在加州协议离婚程序中,如果存在下列情况,当事人便无需再进行最终财务申报:(a)夫妻双方书面协议免除该最终财务申报程序;(b)答辩方配偶没有针对离婚申请向法院提交答辩书或其它文件,且没有签署经公证的书面离婚协议书和╱或协议判决书。
8. 我何时可以再婚?
一般情况下,在离婚判决书下达生效,且经过判决书中指定的婚姻关系终止日期之后,你才可再婚。在加州,自申请离婚一方配偶向对方配偶送达传票之日起,需经过6个月的法定等候期,法院才可能下达离婚判决,而在情况复杂的情况下,还需等候更久。

直播间图片第一部分  概述

第一章  婚姻关系的终止

第一节  离婚、法定分居、宣告婚姻无效

离婚、法定分居、与宣告婚姻无效是处理婚姻关系的三种不同的途径,但无论哪一种,都需要经过法院判决,而且法院在下达判决时,还需解决夫妻间的财产或债务分配、子女监护与探视(Custody and Visitation)、子女抚养费(Child Support)以及配偶赡养费(Spousal Support)等方面的问题。

(一)宣告婚姻无效(AnnulmentNullity of Marriage

宣告婚姻无效是以宣告婚姻并未实际发生的方式来终止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定程序,也就是说,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将视为自始不存在,而离婚则是婚姻关系终止于离婚判决下达并生效时。尽管宣告婚姻无效和离婚的结果都可以恢复当事人双方的单身身份(Single Status),使其获得再婚的权利,但是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可以在法院审理结束后的任何时间再婚,而离婚的当事人有时却必须在法院审理结束后的一定时间之后才可再婚。

无效婚姻即是指婚姻自始不具有合法有效性。在加州(California),法院可基于下列理由而宣告当事人的婚姻无效:

  • 乱伦(Incest);或
  • 夫妻一方未满法定结婚年龄而缔结婚姻,即未满18岁而结婚;或
  • 夫妻一方或双方与他人仍然存在婚姻关系,即重婚;或
  • 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疾病;
  • 因欺诈或胁迫而缔结该婚姻;或
  • 夫妻一方存在无法使婚姻美满的身体缺陷,如性无能。

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少见,而且其一般发生在婚姻持续很短的一段时间之后,短的有几个星期,长的也有几个月的。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一般很少存在财产或债务的分配、子女监护和探视、以及子女抚养费等问题。当宣告一个持续时间较长的婚姻为无效婚姻时,则需要适用特定的法律条款来解决关于财产或债务分配、子女监护和探视、以及子女抚养费、配偶赡养费等方面的问题。但几乎所有的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都需要参加法院听证(Hearing)。

注意:尽管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婚姻自始不存在,但婚姻中所生育的子女却仍应认定为是婚生子女(Legitimate Child)。

(二)法定分居(Legal Separation

法定分居是夫妻双方在保持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对财产或债务分配、子女监护和探视、子女抚养费、以及配偶赡养费等问题做出判决的法定程序。因此,法定分居并不是解除婚姻关系,它不会恢复当事人夫妻双方的单身身份,所以,夫妻双方并不会因此而获得再婚的权利。

法定分居适用于那些虽不想离婚,但却又无法继续共同居住生活的夫妻。在某些情况下,对于那些由于宗教原因(Religious Reasons)而无法离婚,但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夫妻来说,法定分居也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另外,还有些人为了避免社会安全福利、退役军人抚恤金、退休金或其它福利因离婚而丧失,因此而选择法定分居。

在加州,当事人可因下列原因而向法院提请法定分居:

(1)夫妻双方存在无法协调的差异(Irreconcilable Differences);或

(2)夫妻一方患有无法治愈的精神疾病(Incurable Insanity)。

但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法定分居程序无需满足该州的法定居住要求(Residency Requirement),也就说是,您可在任何时间向法院提请法定分居。而在某些情况下,您也可先向法院提起法定分居程序,然后在满足法定居住要求之后,再向法院提交“修正申请”(Amended Petition)而要求离婚判决。

与离婚诉讼相同,在法定分居案件中,当事人也可要求法官下达关于子女抚养费、配偶赡养费、子女监护与探视、家庭暴力禁止令(Domestic Violence Restraining Orders)等法院命令。

(三)离婚(DivorceDissolution of Marriage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合法终止。离婚通常会伴随有夫妻共有财产或债务的分配、子女监护与探视、子女抚养费以及配偶赡养费的授予等问题的解决。离婚之后,双方当事人将恢复单身身份,并获得再婚的权利。

但要向法院提起离婚程序,当事人必须首先满足加州的法定居住要求(Residency Requirements),即夫妻一方必须:

  • 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之前最近的至少6个月内居住在加州;且
  • 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之前最近的至少3个月内居住在提请离婚所在县(County)。

 

第二节  离婚

从程序上来说,离婚程序可大致分为两种,即简易离婚程序(Summary Dissolution Procedure)和普通离婚程序(Regular Dissolution Procedure)。

(一)简易离婚程序(Summary Dissolution Procedure

所谓简易离婚程序,即是指无需经过法院审理即可获得离婚判决的法定程序。因此,与普通离婚程序相比,简易离婚比较简捷、经济,但其适用也存在诸多条件性要求和限制。

在加州,夫妻双方当事人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才可适用简易离婚程序:

  • 夫妻双方都已阅读并完全理解《简易离婚手册》(Summary Dissolution Booklet)的内容;
  • 自结婚之日起,到向法院提交简易离婚联合申请之日止计算,该婚姻存续时间不超过5年;
  • 夫妻双方没有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生育的未成年子女;
  • 夫妻双方没有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收养的、未满18岁的子女;
  • 妻子现在没有怀孕;
  • 夫妻双方都不存在任何的土地或建筑物等不动产(Real Estate);
  • 夫妻双方拥有的夫妻共有财产(Community Property)的价值不超过$32,000(不包括汽车在内);
  • 夫妻双方各自拥有的个人财产(Separate Property)的价值都不超过$32,000(不包括汽车在内);
  • 夫妻双方的夫妻共有债务(Community Debts)的价值不超过$4,000(不包括汽车贷款在内);
  • 夫妻至少一方在提请离婚前最近的至少6个月内居住在该州,且在提请离婚前最近的至少3个月内在提请离婚所在县居住;
  • 夫妻双方已达成关于财产分配与债务承担的书面协议,或夫妻双方共同声明不存在需要分配的夫妻共有财产和债务、
  • 夫妻双方都已签署了《简易离婚联合申请书》以及执行离婚协议所需的其它所有文件;
  • 夫妻双方都因长期无法协调的差异而希望结束该婚姻关系;
  • 夫妻双方都同意适用简易离婚程序而非普通离婚程序结束婚姻关系;
  • 夫妻双方都明白下列事实:

♦  夫妻双方共同向法院提交《简易离婚联合申请书》之后,存在6个月的等候期,在此期间,夫妻任意一方都有权终止该简易离婚程序;

♦  6个月法定等候期过后,夫妻任意一方都有权向法院书记员提交《最终判决请求书》(Request for Final Judgment),要求最终结束婚姻关系;

♦  除非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否则简易离婚判决下达之后,双方都无权要求对方配偶支付配偶赡养费(Spousal Support);

♦  选择简易离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夫妻双方都必须随之放弃适用普通离婚程序所应享有的一些法定权利。

由于简易离婚程序的适用,需要夫妻双方当事人就离婚相关的各项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因此,简易离婚也属于协议离婚(Uncontested Dissolution)。

注意:详细信息请参看USLawChina提供的电子书籍《加州简易离婚指南》

(二)普通离婚程序(Regular Dissolution Procedure

所谓普通离婚程序,即是指需要进行法院审理才可获得最终离婚判决的法定程序。普通离婚程序大致包括两类,即争议性离婚(Contested Dissolution)和协议离婚(Uncontested Dissolution)。

  争议性离婚(Contested Dissolution

在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并向对方配偶送达了传票及离婚申请之后,如果对方配偶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递交了答辩书(Response),并针对离婚申请提出了异议,而且夫妻双方当事人最终无法就离婚相关的所有问题达成一致协议,那么该离婚诉讼即为争议性离婚。

争议性离婚程序对当事人双方在时间、精力、以及金钱方面的损耗将非常大,他们可能需要不止一次地参加法院听证审理来解决其争端,有时甚至需要雇请律师,而在时间方面就更是无法掌控,有的争议性离婚案件甚至会拖上好几年。

但在有些情况下,原来是争议性的案件,也可能会在夫妻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Negotiation)、或调解(Mediation)的情况下最终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此时,该离婚案件也便随之变为协议离婚(Uncontested Dissolution)了。

◆  协议离婚(Uncontested Dissolution

如果夫妻双方就离婚相关的各项问题不存在任何异议,或最终达成了一致的书面协议,那么该离婚案件即属于协议离婚。因此,如果对方配偶在接收到送达的传票与离婚申请之后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答辩书,且没有出席法院听证,即缺席离婚(Default Dissolution),那么即使夫妻双方不存在任何书面协议,那么该离婚程序也应认定为是协议离婚程序。

与争议性离婚相比,协议离婚可为当事人双方节省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同时,在与离婚相关各项问题的解决上,当事人也拥有更多的自主权。

本书将主要向您介绍加州协议离婚的相关问题。


第二章
 加州协议离婚概述

第一节  居住要求与管辖法院

(一)居住要求(Residency Requirement

美国虽然不存在像中国这样的户籍管理制度,但却也并不表示当事人可以向任一州提请离婚,美国各州法律在这一问题上都规定了一定的居住要求。

所谓居住要求,即是指只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该州居住满一定期限,便获得在该州提起离婚诉讼的权利,而该州相关法院也才相应地具有对该双方当事人及其离婚诉讼的管辖权。

根据《加州注释法典》(Annotated California Code)相关条文之规定,要在加州提请离婚,当事人一方必须:

  • 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之前最近的至少6个月内居住在加州;且
  • 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之前最近的至少3个月内居住在提请离婚所在县(County)。

因此,如果你与你的配偶在向法院提请离婚之前最近的至少6个月内都居住在加州,但在提请离婚前至少3个月却居住在不同的县,那么你便可向你或你的配偶所居住的县提起离婚诉讼。

但如果你与你的配偶都不符合上述居住要求的规定,那么你也可先向法院提请法定分居,因为法定分居程序的提起无需满足居住要求的规定;然后,在你或你的配偶满足上述居住要求之后,你再向法院提交“修正申请”(Amended Petition)请求离婚判决。

(二)管辖法院

美国各州都设立有自己的司法系统,而且各州在具体设置方面也都存在诸多差异。其中,仅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各州就有所不同。

根据《加州注释法典》(Annotated California Code)相关条文之规定:

加州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为:高等法院(Superior Court)。

 

第二节  法定离婚理由

所谓离婚理由(Grounds for Dissolution),是指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法定事由。在美国,无论是过错离婚制州,还是无过错离婚制州,都要求提请离婚一方配偶说明离婚理由。

那么,到底什么是过错离婚,什么又是无过错离婚呢?

所谓过错离婚(Fault Divorce),是指夫妻一方提请离婚时,必须能够提供适当的证据证明对方配偶存在过错,从而才可获取法院离婚判决。通常情况下,可以作为离婚理由的过错包括:

  • 残酷(Cruelty),造成对方配偶精神或身体上的痛苦;
  • 通奸(Adultery);
  • 遗弃配偶达一定时间(Desertion for A Specified Length of Time);
  • 夫妻一方被监禁达一定年限(Confinement in Prison for A Set Number of Years);
  • 夫妻一方因自身问题而无法进行性行为,并且在婚前隐瞒了该情况(Physical Inability to Engage in Sexual Intercourse, If It Was Not Disclosed Before Marriage)。

所谓无过错离婚(No Fault Divorce),是指要求离婚的一方配偶无需证明对方配偶存有过错,而只需简单说明夫妻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便可获取法院的离婚判决。

1969年,美国加州成为美国(乃至西方世界)第一个适用无过错离婚的州,在此之前,获取离婚的唯一方式是证明对方配偶存有过错,或因对方配偶的不当行为而导致婚姻关系完全破裂。而今,美国各州一般都允许无过错离婚,但当事人仍需提出一个符合提请离婚所属州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在大多数州,只要声明夫妻双方无法相处便可构成离婚的理由,一般情况下,这些可被接受的离婚理由包括:无法相处(Incompatibility),不可协调的差异(Irreconcilable Differences),婚姻完全破裂(Irremediable Breakdown of the Marriage)。

加州是无过错离婚制州。根据《加州注释法典》(Annotated California Code)相关条文之规定,加州的法定离婚理由包括:

  • 无过错离婚理由:双方存在无法协调的差异,从而导致夫妻关系完全破裂。
  • 普通离婚理由:夫妻一方患有无法治愈的精神疾病(Incurable Insanity)。

 

第三节  等候期

所谓等候期(Waiting Period),是指自当事人提交离婚起诉书或向对方配偶送达传票之日起,到法院下达离婚判决或举行法庭听证审理,其间必须经过的法定期间。美国各州在其相关成文法中大都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等候期的设定目的大致有两个:一是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时间进行考虑、协调或调解(Mediation),从而确定其婚姻是否确已无法挽回;二是使当事人可以有充分的时间处理离婚相关的各项事宜。

美国各州关于等候期时间长短的规定各不相同。

根据《加州注释法典》(Annotated California Code)相关法律条文之规定:

自夫妻双方共同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或向对方配偶送达离婚申请和传票之日起,到法院下达离婚判决或举行法庭听证审理,其间存在6个月的等候期。

注意:如果您是基于与美国公民(U.S. Citizen)或美国合法永久居民(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结婚而成为美国合法永久居民的外国人,那么在婚姻缔结两年之内离婚,则有可能会被驱逐出境(Depor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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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加州协议离婚相关问题的处理

第三章  财产与债务

第四章  住宅

第五章  退休计划

第六章  子女抚养协议

第七章  子女监护与探视

第八章  子女抚养费

第九章  配偶赡养费

第十章  离婚中的税务因素

第十一章  离婚协议书

第三部分  加州协议离婚程序

第十二章  协议离婚程序

第十三章  加州协议离婚程序图

第十四章  协议离婚表格填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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