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A跨国公司行政主管或高级经理签证申请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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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跨国公司内部被调往美国的主管或经理可申请此类短期非移民工作签证。

【法源依据:】
INA§101(a)(15)(L),8 U.S.C§1101(a)(15)(L);
8C.R.F.§214.2(1), 8C.R.F.§41.54

【申请注意事项:】
1. L-1A首签三年,同时还可申请延期,每次可以延期两年,因此其最长期限可达七年。七年期满后需在美境外居留一年以上,方可再次申请同类签证。
2. 该签证允许申请人有双重意愿,申请者可以在工作期间提出移民申请,成为永久居民。
3. 已以其它非移民身份进入美国的外国人,若符合条件,可根据自己的情况申请改变为L-1A身份,从而享受更多优势。

相关问答
1. 由于被美国分公司聘任期长达三年,我在申请L-1A签证赴美期间还想为我的妻子办理签证与我一起去美国,可我担心我会被怀疑有移民倾向,而拿不到签证,我该怎么办呢?
您仍可放心申请L-1A签证。因为L类签证允许受益人有双重意愿,即允许申请非移民签证的同时保留移民意图,同时它还具备可以随带家属的优势。请参看《L-2跨国公司调派人员的配偶及子女的签证申请操作指南》因此,您完全可携带全家进入美国,您的配偶和孩子均可以享受美国的各种福利,尤其是孩子在未满21周岁前在美国上学不用交付国际学生的学费且无须另行变更身份。
2. 我即将就职的美国分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公司,且规模较小,那么它在为我办理L-1A签证时会受到限制吗?
不会的。L-1A签证对受益人及其海外公司的要求比较严格,且主要侧重于对个人能力及公司实力的评估。只要您及海外公司、美国公司都符合条件,该美国分公司就能为您申请L-1A签证。但是,若美国公司新成立未满一年的话,它将只能为您申请一年的签证;若分公司成立了一年以上,它将能为您申请首签三年的签证。
3. 来自中国母公司的小吴持L-1A签证在美国工作期间可否仍由中国公司为他发工资?如果可以,他的工资税等可以向税率较低的中国缴纳,从而可以减少缴税金额,可是这样会不会影响到他将来申请绿卡呢?
这是不会有影响的。因为根据美国移民法的相关规定,受调派人员的工资可以由美方、境外方或者双方共同支付。同时,法律对于该L-1A持有人工资支付方亦无硬性规定。因此,他可以选择由中国支付。事实上,影响L-1A持证人将来申请绿卡的因素应该是他在美国停留的时间、他的职位、他所管理的员工的层次及数目、以及他所就职的美国公司税后所得收入等等。
4. 我是某跨国公司的一名经理,在我持B-1签证在美国进行商务考察期间,我的公司收购了一家美国公司,同时我被任命为该美国公司的经理,那我要在该公司工作的话,我的签证问题如何解决?
您可以通过申请改变身份解决你现在的问题。由您的美国公司为您准备好申请材料,然后在原身份的批准时间到期前向移民局提交L-1A改变身份的申请,从而达到继续您在美国工作的目的。详情请参考《L-1A签证申请操作指南》。
5. 因为工作需要,王经理于2017年持B-1签证进入美国,近一年后回到海外公司,她现在还能申请L-1A签证去美国分公司工作吗?
可以的。根据美国移民法的相关规定,只要除去王经理在美国待的那一年后,她在该海外公司的工作时间仍然超过了一年就可以了。需要注意的是,她在申请L-1A签证时应该提交其B-1签证的I-94卡的复印件以及其B-1签证延期申请的证明材料。
6. 我现有的L-1A身份即将到期,并已提交了延期申请,现在正在等待延期批准。目前我打算出境旅游,却担心会否因此影响我的延期申请?
在延期申请未决时出境旅游时不会影响您的申请结果的,因此您可放心旅行。具体请参看《身份延期操作指南》。 可能发生的两种情况是: ⑴. 您的签证在旅游结束时仍有效,那么您可直接持原有签证回到美国; ⑵. 您的签证在旅游结束时已过期,而原延期申请批准通知还未下达,那么您可以在美国境外等待批准书下达后再去领事馆重新办理签证。请参看《第三国签证操作指南》。
7. 我和我的家人两年前持L-1签证来到美国,现在因为工作需要,我准备为我的L-1A申请延期,我的家属也能和我一同申请延期吗?
你们都可以申请延期。其具体操作有三种方式:当您的延期申请获得移民局的批准并且收到I-797批准通知书后,您就可以: 1. 持批准通知书到第一次获得签证的海外领事馆重新申请L-1A签证; 2. 将您的材料邮寄至Washington D.C.处理中心办理延期申请; 同时您的每一个家属则可以通过单独申请而达到延期的目的。3. 如果情况紧急,您可以申请第三国签证;同时您的每一个家属则可以通过单独申请而达到延期的目的。请参看《第三国签证操作指南》。
8. 我四年前曾以L-1A身份去美国工作,回国刚半年,可现在又迫切需要再次到美国工作,我还需要公司为我再次申请L-1A吗?
有三种可能情况: ⑴. 通过延期等方法,因L-1A签证的最长期限可达七年,而您只在美国待了四年,若您的签证现在还未到期,您就可以直接持原签证再次赴美工作; ⑵. 若您的签证已经过期(超过了七年),那么您可以在美国境外待满一年后再次申请L-1A签证入境美国; ⑶. 在紧急情况下,您可以申请B-1商务签证赴美,然后在美国境内申请改变身份为L-1A。请参看包裹中《改变身份操作指南》部分。

直播间图片
第一部分  
L-1A跨国公司行政主管或高级经理签证概述


一、法令依据

申请L签证必须符合如下法令依据: INA§101(a)(15)(L),8U.S.C§1101(a)(15)(L), 8 C.F.R.§214.2(1);22 C.F.R.§41.54

定义-8C.F.R.214.2 (l)(1)(i)
申请入境的外国人必须于递交申请之前一年连续为美国公司在境外的母公司、分公司或子公司工作。1990年的移民法案取消了“递交申请之前一年”的要求,因此跨国公司的雇员只要在过去三年的任何时候连续为境外公司工作一年,就可以被派往美国。

该外国人必须受雇于公司、有限公司或其它合法的商业实体或者其分公司、子公司。包括盈利、非盈利、宗教、慈善机构。公司的形式并不相关。也包括合伙企业性质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I.A.90206(a)]。即使是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出来的国际企业管理顾问公司,也可保留为雇员申请L-1的资格[Pub.L.No.106-95§6(Nov.12,1999)]。

外国人暂时入境美国继续为同一个雇主或其分公司、子公司工作。该雇员不一定被要求在美国从事全职工作,但必须保证在其岗位上定期、系统地工作以发挥重要的作用 [O.I.214.2(1)(5)(ii)(B)]。美国国务院有如下认可:全职工作并不意味着受益人要在美国境内提供全职服务[Cable, DOS (98-State-095200)(May 28,1998)reprinted in 75 Interpreter Releases 814(June 8,1998);9 FAM 41.54N.8.5.]。

受益人必须从事能够体现经营管理、行政方面杰出能力的工作[I.A.90206(a)]。

“假定移民倾向”的条款不再适用L签证申请[INA214(b)]。

关于“连续一年雇佣期”的规定:
如果是一年中有部分时间为美国分公司或子公司工作,则不符合“连续一年雇佣期”的规定。.但因故在美短暂停留不被视为违反“连续一年雇佣期”的规定。8C.F.R.214.2(I)(1)(ii);O.I.§248.4〖在美国接受五个月的培训,然后回海外公司工作七个月也足以满足“一年雇用期”的要求〗。同时,如果美国公司和海外公司的关系符合L-1申请的资格(比如母子公司关系),那么受益人以另一种非移民身份(如H-1B)在美居留超过三年也不违反“在美居留三年必须离境一年”的规定[Letter, Bednarz, Chief, NIV Branch, Adjudications, CO 214L-C (Feb.14,1994), reprinted in 71 Interpreter Releases 373-74 (Mar.14,1994)]。如果受益人没有在美国境外实地工作一年,则不符合规定。〖受国外公司雇佣却从未在美国境外实地工作的B-1签证持有人不符合申请L的条件,其L签证申请将会被拒绝。〗

“兼职工作”:如果是为相关公司(如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兼职工作的情况,那么累计在国外公司兼职工作的时间满一年后便可符合“连续工作一年”的规定。

“受调雇员”
接受调派的雇员可以是美国公司或外国公司的大股东;
接受调派的雇员可以是独立经营者;
公司所有者或大股东成为受益人的特殊要求;8 C.F.R.214.2(1)(3)(vi)
报酬——雇用关系并无必要由工资的发放与否及发放数额决定。关键在于对雇员行为的控制力而不是发放的工资。

临时性
a. 对“临时性”的规定依据法令:INA§214(h),8 U.S.C§1184(h).由于1990年移民法案的相关条文允许L签证持有人具有“双重意图”,即允许受益人在美国短期工作的同时,可以申请成为永久居民身份,故针对“临时性”的要求将有所放宽。INA§214(h),8 U.S.C§1184(h)

b. 决定“临时性”的因素
1. 美国机构聘用的时限
2. 受益人的商业利益决定其是否离开美国
3. 受益人提供服务具有临时性质
4. 美国公司在受益人离境后的营运状况

c. 举证责任
申请人必须负责提交证明材料 [8 C.F.R.214.2(1)(1)(iii)(B)]。
作为商业实体的拥有者、经营者或大股东的受益人必须提交相关材料以证明其临时居留美国[8 C.F.R.214.2(1)(3)(vi)]。

分公司/子公司
拥有两个公司绝大多数股权的雇主有资格提出申请。
未拥有绝大多数股权,但拥有控制权,雇主也可能有资格提出申请[8 C.F.R 214.2 (1)(1)(ii)(K),(LC)]。

为同一雇主工作
受调人员必须和美国公司存在雇佣关系并且由美国公司管理和支付报酬。
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公司必须提交材料以证实具体的经营厂址。(可通过租赁/转让方式获得)[8 C.F.R214.2(1)(1)(iii)]。

美国公司和境外公司都必须正常营运[8 C.F.R214.2(1)(1)(ii)(G)]。

赴美继续担任公司的行政主管或经理人员
经理人员职责的定义:
INA 101(a)(44),8U.S.C. §1101(a)(44) ;8C.F.R. §214.2(1)(1)(ii)(B)。移民局认可的经理人员必须满足以下几点:
1. 掌管所在组织或者该组织的一个部门的运作;
2. 监督并操控组织中其它督导人员、专业人员或者管理人员,或者管理该组织中的重要职能部门的运作;
3. 对其直接领导的下属员工有人事权,可实施任免、升迁、降职等举措;
4. 对其权限范围内的日常工作有决断权。

行政主管职责的定义:INA 101(a)(44),8U.S.C.§1101(a)(44);8C.F.R.§214.2(1)(1)(ii)(C)移民局认可的行政主管必须满足以下几点:
1. 对所在组织或组织的主要部门运作的管理做指示;
2. 制定所在组织整体或其中部分部门的目标和策略;
3. 对大部分事务有自主决定权;
4. 只接受更上级的行政主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的常规性监管。

公司的性质和规模并不要求一定相关
母公司和子公司不必经营相同的业务;
对公司规模没有特别要求;
对境外公司所在的国家没有特殊限制;
雇员可以从美国的一个分公司调转到另一个分公司,但必须申请新的I-129。

有关申请程序的规定
I-129申请须由雇主向受益人工作所在地的移民局服务中心提出,同时一并提交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8C.F.R. 214.2(1) (2) ]。
L-1签证可首签三年(新公司只给一年),以后每次延期两年[8C.F.R.214.2(1)(7)(A)(3) ]。行政主管或经理人员可申请延期两次,因此其最长居留期限可达七年;专业人员可申请延期一次,因此其最长居留期限为五年[INA §214(c)(2)(D)(i)-(ii),8U.S.C.§1184(C)(2)(D)(i)-(ii)]。每年在美国周期性或间歇性工作不超过六个月的情况则要例外[8C.F.R.§214.2(1)(12)(ii)]。
延期申请的办理需要I-129(及L类附表),I-797批准通知书和雇主的证明信,每次可延期两年[8C.F.R.§214.2(1)(14),(15)]。
1990年移民法案规定移民局在“完整的申请”提交后30日内完成对其之审核并公布结论[INA 214(c)(2)(C),8U.S.C. §1184(c)(2)(C)]。
撤回申请:对于申请条件的任何改变,申请人必须通知移民局,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8C.F.R.214.2(1)(9)]。

 

二、适用人群

只有跨国公司才有资格为其“公司转调人员”申请L-1签证。这类公司可以是美国公司或外国公司,或其它合法的商业实体(legal entity),其公司地位可以是:母公司(parent company)、分公司(branch)、子公司(subsidiary)、合资公司(joint-venture)或附属公司(affiliate)。要求是必须有一公司现在或将来在美国从事营业,从而需将美国之外的公司的某些职员调转来美国公司。L-1类签证有三种:第一种是L-1A,针对跨国公司的经理或高层主管;第二种是L-1B,针对跨国公司特殊技能员工;第三种是集体调职,即一次申请,多人受益。本书主要讲述的是L-1A签证的操作指南。

L-1A签证是美国移民局签发给跨国公司内部被调往美国的经理或行政主管的短期非移民工作签证,首签居留期三年,持证者每次可申请延期居留两年,最长居留期限可达七年。如是新成立的公司,首次居留期为一年,持证者每次可申请延期居留两年。工作期限届满后,持证人须在美国境外(不限其居住国)居留一年以上,方可申请同类签证再次入美。

 

第二部分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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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L-1A跨国公司行政主管或高级经理签证操作指南

一、L-1签证概述

二、跨国公司概述

三、L-1A签证申请流程

四、L-1A身份延期申请流程

五、美国境内改变成L-1A身份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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