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途:】
1、了解加州简易离婚程序的特点、适用条件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2、熟悉简易离婚各项程序要求。
3、全面掌握简易离婚程序所需文件以及表格的制作和填写。
【申请注意事项:】
1、由于以简易离婚的方式终止婚姻关系,需要当事人双方的协调及配合,请确保您和您的配偶都已做好离婚的心理准备。
2、以简易离婚的方式终止婚姻关系,您必须放弃从配偶处获取赡养费的权利。
3、加州简易离婚程序对双方当事人的结婚年限、子女状况、财产及债务数量等均设定了明确的限制。
1. | 结婚四年,没有小孩可以办理简易离婚吗? |
结婚年限和子女状况仅是判断是否适用简易离婚程序的两个条件而已,除此外当事人还需:双方均同意离婚且均放弃获取配偶赡养费的权利;夫妻共有财产和债务以及各自的个人财产不多且均不拥有任何的不动产;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等等。 | |
2. | 简易离婚有哪些优点? |
简易离婚程序简便、快捷,一般无需进行法庭听证即可获取最终离婚判决,同时当事人无需雇用律师,可节省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故而较受青睐。 | |
3. | 选择简易离婚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
因为简易离婚程序无需进行法庭听证或审理,因此,选择这种方式离婚的双方当事人无权要求法庭进行重审或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除非特殊情况,否则不得撤销简易离婚判决。 | |
4. | 一般需要等待多久才能获得简易离婚的法庭判决? |
自提交简易离婚联合申请书之日起,到法庭下达简易离婚判决,共需经历6个月的时间。 | |
5. | 计算夫妻共有财产价值时,通常会将汽车的公允市价排除在外,这是否意味着无须将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汽车列入财产债务分割协议当中? |
为方便当事人选择适用简易离婚程序,法律规定在判断当事人所拥有的财产或债务是否符合简易离婚程序的适用条件时,可排除汽车的价值计算;但在订立财产债务分割协议时,当事人仍需将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汽车包含在内。 | |
6. | 如果配偶已向法院提交最终离婚判决申请书,是否可以终止简易离婚程序? |
在法院下达最终离婚判决前,如果发现女方怀孕,可通过向法院提交撤销简易离婚申请通知书终止简易离婚程序。 | |
7. | 如果不满意简易离婚程序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可以上诉吗? |
一般情况下,通过简易离婚获得离婚的当事人不得要求法庭进行重审或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但在下列情况下却可对简易离婚所达成的离婚协议提出异议:一方受到了不公正对待;一方被迫签署该协议;协议中存在有严重的错误。 | |
8. | 如果在提交联合离婚申请之后,妻子发现已经怀孕,应该怎么处理? |
此时夫妻双方已不符合简易离婚程序的要求,应撤销该程序,继续双方的婚姻关系或通过普通程序获得离婚。 |
第一章 婚姻关系的终止
第一节 离婚、法定分居、宣告婚姻无效
离婚、法定分居、与宣告婚姻无效是处理婚姻关系的三种不同的途径,但无论哪一种,都需要经过法院判决,而且法院在下达判决时,还需解决夫妻间的财产或债务分配、子女监护与探视(Custody and Visitation)、子女抚养费(Child Support)以及配偶赡养费(Spousal Support)等方面的问题。
(一)宣告婚姻无效(Annulment或Nullity of Marriage)
宣告婚姻无效是以宣告婚姻并未实际发生的方式来终止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定程序,也就是说,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将视为自始不存在,而离婚则是婚姻关系终止于离婚判决下达并生效时。尽管宣告婚姻无效和离婚的结果都可以恢复当事人双方的单身身份(Single Status),使其获得再婚的权利,但是被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可以在法院审理结束后的任何时间再婚,而离婚的当事人有时却必须在法院审理结束后的一定时间之后才可再婚。
无效婚姻即是指该婚姻关系自始不具有合法有效性。在加州(California),法院可基于下列理由而宣告当事人的婚姻无效:
- 乱伦(Incest);或
- 夫妻一方未满法定结婚年龄而缔结婚姻,即未满18岁而结婚;或
- 夫妻一方或双方与他人仍然存在婚姻关系,即重婚;或
- 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疾病;
- 因欺诈或胁迫而缔结该婚姻;或
- 夫妻一方存在无法使婚姻美满的身体缺陷,如性无能。
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少见,而且其一般发生在婚姻持续很短的一段时间之后,短的有几个星期,长的也有几个月的。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一般很少存在财产或债务的分配、子女监护和探视、以及子女抚养费等问题。当宣告一个持续时间较长的婚姻为无效婚姻时,则需要适用特定的法律条款来解决关于财产或债务分配、子女监护和探视、以及子女抚养费、配偶赡养费等方面的问题。但几乎所有的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都需要参加法院听证(Hearing)。
注意:尽管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婚姻自始不存在,但婚姻中所生育的子女却仍应认定为是婚生子女(Legitimate Child)。
(二)法定分居(Legal Separation)
法定分居是夫妻双方在保持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对财产或债务分配、子女监护和探视、子女抚养费、以及配偶赡养费等问题做出判决的法定程序。因此,法定分居并不是解除婚姻关系,它不会恢复当事人夫妻双方的单身身份,所以,夫妻双方并不会因此而获得再婚的权利。
法定分居适用于那些虽不想离婚,但却又无法继续共同居住生活的夫妻。在某些情况下,对于那些由于宗教原因(Religious Reasons)而无法离婚,但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夫妻来说,法定分居也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另外,还有些人为了避免社会安全福利、退役军人抚恤金、退休金或其他福利因离婚而丧失,因此而选择法定分居。
在加州,当事人可因下列原因而向法院提请法定分居:
(1)夫妻双方存在无法协调的差异(Irreconcilable Differences);或
(2)夫妻一方患有无法治愈的精神疾病(Incurable Insanity)。
但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法定分居程序无需满足该州的法定居住要求(Residency Requirement),也就说是,您可在任何时间向法院提请法定分居。而在某些情况下,您也可先向法院提起法定分居程序,然后在满足法定居住要求之后,再向法院提交“修正申请”(Amended Petition)而要求离婚判决。
与离婚诉讼相同,在法定分居案件中,当事人也可要求法官下达关于子女抚养费、配偶赡养费、子女监护与探视、家庭暴力禁止令(Domestic Violence Restraining Orders)等法院命令。
(三)离婚(Divorce或Dissolution of Marriage)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合法终止。离婚通常会伴随有夫妻共有财产或债务的分配、子女监护与探视、子女抚养费以及配偶赡养费的授予等问题的解决。离婚之后,双方当事人将恢复单身身份,并获得再婚的权利。
但要向法院提起离婚程序,当事人必须首先满足加州的法定居住要求(Residency Requirements),即夫妻一方必须:
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之前最近的至少6个月内居住在加州;且
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之前最近的至少3个月内居住在提请离婚所在县(County)。
第二节 离婚
从程序上来说,离婚程序可大致分为两种,即普通离婚程序(Regular Dissolution Procedure)和简易离婚程序(Summary Dissolution Procedure)。
(一)普通离婚程序(Regular Dissolution Procedure)
所谓普通离婚程序,即是指需要进行法庭审理才可获得最终离婚判决的法定程序。普通离婚程序大致包括两类,即:争议性离婚(Contested Dissolution)和协议离婚(Uncontested Dissolution)。
◆ 争议性离婚(Contested Dissolution)
在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并向对方配偶送达了传票和离婚申请之后,如果对方配偶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递交了答辩书(Response),并针对离婚申请提出了异议,而且夫妻双方当事人最终无法就离婚相关的所有问题达成一致协议,那么该离婚诉讼即为争议性离婚。
争议性离婚程序对当事人双方在时间、精力、以及金钱方面的损耗将非常大,他们可能需要不止一次地参加法庭听证审理来解决其争端,有时甚至需要雇请律师,而在时间方面就更是无法掌控,有的争议性离婚案件甚至会拖上好几年。
但在有些情况下,原来是争议性的案件,也可能在双方协商(Negotiation)、或进行调解(Mediation)的情况下最终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此时,该离婚程序也便随之变为协议离婚(Uncontested Divorce)程序了。
◆ 协议离婚(Uncontested Dissolution)
如果夫妻双方就离婚相关的各项问题不存在任何异议,或最终达成了一致的书面协议,那么该离婚案件即属于协议离婚。因此,如果对方配偶在接收到送达的传票与离婚申请之后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答辩书,且没有出席法庭听证,即缺席离婚(Default Dissolution),那么,即使夫妻双方不存在任何书面协议,该离婚程序也应认定为是协议离婚程序。
与争议性离婚相比,协议离婚可为当事人双方节省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同时,在与离婚相关各项问题的解决上,当事人也拥有更多的自主权。
注意:关于加州协议离婚的详细信息,您可参看USLawChina提供的电子书籍《加州协议离婚指南》。
(二)简易离婚程序(Summary Dissolution Procedure)
所谓简易离婚程序,即是指无需经过法庭审理即可获得离婚判决的法定程序。因此,与普通离婚程序相比,简易离婚比较简捷、经济,但其使用也存在诸多条件性要求和限制,所以,也并非每个人都可以选择适用该程序,而选择该程序也并非可以满足每个人的要求。
(三)简易离婚与协议离婚的比较
虽然简易离婚与协议离婚都需要当事人双方就离婚相关的各项问题不存在任何异议,但两者之间仍然存在诸多差异:
- 简易离婚需夫妻双方共同向法庭提交离婚申请,并需双方在公证人或法庭行政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该简易离婚联合申请;而在协议离婚程序中,当事人一方便可提起离婚程序。
- 简易离婚程序不存在传票送达程序,因此,简易离婚程序等候期一般自当事人向法院提请离婚之日起计算;而协议离婚程序却需要提请离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配偶送达传票,因此,等候期一般自向对方配偶送达传票之日起计算。
- 在简易离婚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均须放弃获取配偶赡养费以及要求法庭指令的权利,但夫妻双方获取配偶赡养费的权利并不会因此而消灭,简易离婚判决会保留双方的该项权利,也就是说,在将来的任何时间,任意一方当事人都可向法庭提交正式的文件请求通过法庭听证来获得配偶赡养费指令;而协议离婚程序却没有关于配偶赡养费和法庭指令的此种限制。
- 因为简易离婚程序中不存在法庭审理(Trial)或听证(Hearing),所以选择这种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下达离婚判决后均无权要求法庭进行重审(New Trial)或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Appeal);而通过协议离婚程序获得离婚判决的当事人却可要求法庭进行重审或提起上诉。
注意:尽管简易离婚判决一经生效便很难变更,但在下列情况下,简易离婚联合申请中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仍然可以进行修改或变更,这些情况包括:
在双方签署的《财产处理协议》(Property Settlement Agreement)中,夫妻一方遭遇了不公正对待。
例如,在获取法院下达的离婚判决之后,当事人一方发现对方配偶获得的某项财产的实际价值远远超过在进行财产分配时他(她)所认为的价值,而这种情况却是因为对方配偶的故意隐瞒或欺诈引起的。
夫妻一方是在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而进行的离婚。
例如,夫妻一方因受迫或被暴力威胁而在违背自己的意愿的情况下进行该离婚程序。
夫妻双方达成的《财产处理协议》中存在严重错误。
例如,在签署原《财产处理协议》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遗漏了某项或某些具有一定价值的财产,或者,双方在《财产处理协议》中提及的某项财产的价值远远高于或低于其实际价值。
夫妻双方没有完成并相互交换《收入和开支声明》(FL-150)以及《个人财产价值确定工作表》、《夫妻共有财产价值确定及分配工作表》和《夫妻共有债务价值确定及分配工作表》等。
根据加州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签署《财产处理协议》之前,均应就财产、债务、收入以及开支等相关问题相互进行全面的信息披露申报。
注意:在此需要强调说明的是,尽管通过简易离婚程序获得法院下达的离婚判决之后,有机会对其判决进行修改或变更,但实际上,只有在当事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请求的情况下,法院才会批准其请求。而且,这一请求法院对简易离婚程序中出现的错误或不公正进行修正的程序无论在时间、精力、又或者是金钱上,其损耗都将是非常的大。因此,如果当事人双方都能够秉持诚实、认真、合作的态度进行其简易离婚程序,这无疑就是对双方最大利益的保护。
美国各州法律均对离婚程序做出了各自不同的规定,本书将主要向您介绍加州(California)简易离婚的相关问题。
第二章 加州简易离婚概述
第一节 居住要求和管辖法院
(一)居住要求(Residency Requirement)
美国虽然不存在像中国这样的户籍管理制度,但却也并不表示当事人可以向任一州提请离婚,美国各州法律在这一问题上都规定了一定的居住要求。
所谓居住要求(Residency Requirement),即是指只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该州居住满一定期限,便获得在该州提起离婚诉讼的权利,而该州相关法院也才相应地具有对该案双方当事人及其离婚诉讼的管辖权。
根据《加州注释法典》(Annotated California Code)相关条文之规定,要在加州提请离婚,当事人一方必须:
- 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之前最近的至少6个月内居住在加州;且
- 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之前最近的至少3个月内居住在提请离婚所在县(County)。
因此,如果你与你的配偶在向法院提请离婚之前最近的至少6个月内都居住在加州,但在提请离婚前至少3个月却居住在不同的县,那么你便可向你或你的配偶所居住的县提起离婚诉讼。
但如果你与你的配偶都不符合上述居住要求的规定,那么你也可先向法院提请法定分居,因为法定分居程序的提起无需满足居住要求的规定;然后,在你或你的配偶满足上述居住要求之后,你再向法院提交“修正申请”(Amended Petition)请求离婚判决。
(二)管辖法院
美国各州都设立有自己的司法系统,而且各州在具体设置方面也都存在诸多差异。其中,仅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各州就有所不同。
根据《加州注释法典》(Annotated California Code)相关条文之规定,加州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为:高等法院(Superior Court)。
第二节 法定离婚理由
所谓离婚理由(Grounds for Dissolution),是指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法定事由。在美国,无论是过错离婚制州,还是无过错离婚制州,都要求提请离婚一方配偶说明离婚理由。
那么,到底什么是过错离婚,什么又是无过错离婚呢?
所谓过错离婚(Fault Divorce),是指夫妻一方提请离婚时,必须能够提供适当的证据证明对方配偶存在过错,从而才可获取法院离婚判决。通常情况下,可以作为离婚理由的过错包括:
- 残酷(Cruelty),造成对方配偶精神或身体上的痛苦;
- 通奸(Adultery);
- 遗弃配偶达一定时间(Desertion for A Specified Length of Time);
- 夫妻一方被监禁达一定年限(Confinement in Prison for A Set Number of Years);
- 夫妻一方因自身问题而无法进行性行为,并且在婚前隐瞒了该情况(Physical Inability to Engage in Sexual Intercourse, If It Was Not Disclosed Before Marriage)。
所谓无过错离婚(No Fault Divorce),是指要求离婚的一方配偶无需证明对方配偶存有过错,而只需简单说明夫妻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便可获取法院的离婚判决。
1969年,美国加州成为美国(乃至西方世界)第一个适用无过错离婚的州,在此之前,获取离婚的唯一方式是证明对方配偶存有过错,或因对方配偶的不当行为而导致婚姻关系完全破裂。而今,美国各州一般都允许无过错离婚,但当事人仍需提出一个符合提请离婚所属州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在大多数州,只要声明夫妻双方无法相处便可构成离婚的理由,一般情况下,这些可被接受的离婚理由包括:无法相处(Incompatibility),无法协调的差异(Irreconcilable Differences),婚姻完全破裂(Irremediable Breakdown of the Marriage)。
加州是无过错离婚制州。根据《加州注释法典》(Annotated California Code)相关条文之规定,加州的法定离婚理由包括:
无过错离婚理由:双方存在无法协调的差异,从而导致夫妻关系完全破裂。
普通离婚理由:夫妻一方患有无法治愈的精神疾病(Incurable Insanity)。
第三节 简易离婚的适用条件
在加州,夫妻双方当事人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才可适用简易离婚程序:
- 夫妻双方都已阅读并完全理解《简易离婚信息手册》(Summary Dissolution Information Booklet)(可自各县的书记员办公室获取该手册以及离婚所需表格,也可自加州法院的网站下载获取);
- 自结婚之日起,到向法院提交简易离婚联合申请之日止计算,该婚姻存续时间不超过5年;
- 夫妻双方没有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生育的未成年子女;
- 夫妻双方没有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收养的、未满18岁的子女;
- 妻子现在没有怀孕;
- 夫妻双方都不存在任何的土地或建筑物等不动产(Real Estate);
- 夫妻双方拥有的夫妻共有财产(Community Property)的价值不超过$33,000(不包括汽车、卡车等的价值在内);
- 夫妻双方各自拥有的个人财产(Separate Property)的价值都不超过$33,000(不包括汽车、卡车等的价值在内);
- 夫妻双方的夫妻共有债务(Community Obligation)的价值不超过$5,000(不包括汽车、卡车等所负债务在内);
- 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在提请离婚前最近的至少6个月内居住在该州,且在提请离婚前最近的至少3个月内在提请离婚所在县居住;
- 夫妻双方已达成关于财产分配与债务承担的书面协议,或夫妻双方共同声明不存在需要分配的夫妻共有财产和债务;
- 夫妻双方都已签署了《简易离婚联合申请书》以及执行离婚协议所需的其他所有文件;
- 因存在严重且长期无法协调的差异,夫妻双方都希望结束这段婚姻关系;
- 夫妻双方都同意适用简易离婚程序而非普通离婚程序结束这段婚姻关系;
- 夫妻双方都明白下列事实:
♦ 夫妻双方共同向法院提交《简易离婚联合申请书》之后,存在6个月的等候期,在此期间,夫妻任意一方都有权终止该简易离婚程序;
♦ 6个月法定等候期过后,只有在夫妻任意一方向法院书记员提交《最终判决请求书、离婚判决书、及判决生效通知书》(Request for Judgment, Judgment of Dissolution of Marriage, and Notice of Entry of Judgment)(FL-820)的情况下,该婚姻关系才可正式结束;
♦ 除非夫妻双方在财产处理协议中约定,否则在离婚判决正式生效之后,当事人双方均无权要求对方配偶向自己支付金钱或赡养费;
♦ 选择简易离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夫妻双方都必须随之放弃适用普通离婚程序所应享有的一些法定权利(如要求法院进行重审或提起上诉的权利)。
第四节 等候期
所谓等候期(Waiting Period),是指自当事人提交离婚申请书或向对方配偶送达传票之日起,到法院下达离婚判决或举行法庭听证审理,其间必须经过的法定期间。美国各州在其相关成文法中大都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等候期的设定目的大致有两个:一是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时间进行考虑、协调或调解(Mediation),从而确定其婚姻是否确已无法挽回;二是使当事人可以有充分的时间处理离婚相关的各项事宜。
美国各州关于等候期时间长短的规定各不相同。
根据《加州注释法典》(Annotated California Code)相关法律条文之规定:
自夫妻双方共同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或向对方配偶送达离婚申请和传票之日起,到法院下达离婚判决或举行法庭听证审理,其间存在6个月的等候期。
注意:如果您是基于与美国公民(U.S. Citizen)或美国合法永久居民(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结婚而成为美国合法永久居民的外国人,那么在婚姻缔结两年之内离婚,则有可能会被驱逐出境(Deportation)。
第三章 提请简易离婚前的准备
第四章 简易离婚所需表格填写指南
第五章 简易离婚程序
第六章 《财产处理协议》的修正
第七章 一般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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