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项目的悲歌

L-1由于办理周期短,可以转EB-1C绿卡,目前EB-1排期3年左右,因此比较热门,市面上出现了一些L-1办绿卡的项目。

项目风险:
1) 管理美国公司职责:
L-1跨国经理与EB-5投资移民的重要区别之一:移民法要求L-1跨国经理来美国担任经理或高管(in a managerial or executive capacity)这与EB-5项目的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不一样。

L-1项目对于来美管理的要求,有的只字不提,有的称只要一年来X天,项目方会负责美国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请人、支薪等,套用了EB-5模式。殊不知未满足“经理或高管”职能是移民局拒绝L-1/EB-1C的最常见原因。

2) 美国公司聘请员工:
美国员工薪资是一笔不小的开销。L-1项目有的计划为投资人公司聘请3~4位专业人员,有的表示项目将负责美国公司的员工聘请及支薪。前种做法的员工人数是绿卡障碍;后者全权交给项目方管理,项目方可能在“乾坤大挪移”,将自己的员工计入申请公司名下,申请人作为公司高管不参与公司管理,涉嫌签证欺诈。

美国公司员工人数、职位、员工学历与申请人是否满足“经理或高管”要求密切相关,通常是通过公司的员工情况倒回去证明高管/经理的职位属性。

3) 退场机制:
为让申请人更易于接受,L-1项目往往约定了将来获绿卡后,可以拿回的资金。这类似于EB-5承诺确定的价格赎回,一旦发现将导致被拒。 “名为办公司,实为买绿卡” ,就如同花钱和美国公民假结婚办绿卡一样被美国政府所不容。

另外,申请人看中回购价格承诺,是否想过如果公司不赚钱,到时资金从哪里来?同时还有因生意失败引起的债务责任,甚至民事罪。
 
L-1形态:中美两个公司需要有合格的关系
中美公司构成母子关系是最清楚的。不管是中国拥有美国公司或者是美国拥有中国公司。
 
另外一种选择是:通过第三方控股中美两家公司,第三方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一个或几个自然人。比如家族企业,股份由家人一起拥有,这种也可以是合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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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系列文章之一:什么是L-1A跨国公司经理签证?
L-1系列文章之二:L-1A跨国公司经理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L-1系列文章之三:L-1申请要经历哪些审核机构?从哪些角度审核?
L-1系列文章之四:如何形成L-1跨国公司关系?
L-1系列文章之五:L-1签证应考虑的问题和注意事项

针对L-1申请、L-1延期、L-1转EB-1C的情况,USLawChina可提供以下服务:
1. 评估个案情况;
2. 撰写商业计划书;
3. 商业律师负责谈判,及落实双方条件的协议;
4. 移民律师全程负责完善申请的条件,及指导必要且适当的工作内容;
5. 申请加速审理,15天出结果。

反欺诈调查
之前为肃清H-1B诈欺行为,移民局于2009年7月实施办公现场参观和核查计划,随机实地走访调查H-1B雇主的工作地点。
 
这一项目最初只针对H-1B申请,但2014年开始对L-1公司进行实地考察。
 
实地考察将会以什么形式?调查人员包括哪些?可能遇到哪些问题?如何应对?根据USLawChina的了解:实地考察可能由移民局官员或移民局聘请的私人调查机构进行,时长通常在15分钟到1个小时,具体时间并不确定,可以在工作日的任何时间进行,移民官员可能通过电话或邮件方式提前告知雇主,但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突击性的检查,不会提前通知。
 
移民官可能要求同雇主及受益人交谈,涉及到一些雇佣细节,比如工作职位、职责及薪资、工作地点和时间等。若移民官要求单独和受益人交谈,最好立即联系律师,由律师出面交涉。
 
此外,移民官员几乎都会要求到工作地点进行考察,拍一些办公地点的照片等。雇主应尽可能地准备好职员的驾照、名片、工资条及W-2税单等。
 
现在移民局对于已经批准的L-1/EB-1C,现在也回头做实地调查。如果发现之前的申请涉嫌签证欺诈,除了吊销已经取得的L-1签证和EB-1C绿卡,将来申请签证、移民困难重重,还可能会因刑事罪而冻结资产。

USLawChina可以协助以下不同的L-1形成方式:
1. 中国公司在美国设立子公司;
2. 中国公司赴美并购公司,或美国公司来华并购公司;
3. 安排在美国跨国企业的中国子公司担任高管,再调派回美国总公司;
4. 美国公司与中国公司合作,形成策略联盟,开设新公司。
 
美国以其良好的投资环境、技术、市场、品牌等优势吸引了中国企业投资,在加速国际布局的同时,您希望用L-1跨国公司经理/高管签证前来美国,USLawChina团队可以从公司设立、L-1办理、将来转绿卡,以及您家庭的法律事务全方面提供专业帮助。欢迎您与我们联系,安排个案付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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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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